大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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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章程


(2015年8月12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1月9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大连医科大学章程修正案》修订)

序 言

大连医科大学创建于1947年,时称关东医学院。1949年并入大连大学,称大连大学医学院。1950年撤销大连大学建制,大连大学医学院独立为大连医学院。1969年大连医学院举校南迁贵州省遵义市,建立遵义医学院。1978年在大连市原址复办,仍称大连医学院。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成为辽宁省属重点大学之一。1994年更名为大连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医科大学,简称:大医;英文名称为Dali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DM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dmu.edu.cn

第三条 学校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举办者应当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监督、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提议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大学文化建设、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规则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大连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辽宁省监委驻大连医科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学校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向省监委报告。

第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医疗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教育国际化,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执行校长负责制,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参加,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及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职责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根据学校学术组织的授权,可设立学术、学位等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等任务,直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同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加强附属医院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医院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全面提高教学、科研、医疗、预防、康养等健康服务水平,引领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职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卓越,彰显特色,培育精英”的办学理念,实施教育国际化战略,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建设国内先进、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结合,实践能力强的高水平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

学校实施的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主要招收和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医学为主,涵盖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法学和哲学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强化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开展医疗及其他社会活动,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设具有医学院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开展教育、科技、医疗、人文及人员交流与合作,深化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来华留学教育,培养国际化人才,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据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及公开招聘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依法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六)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为人师表,崇德尚业,不断提升教书育人能力素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一般由举办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代表及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校和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运行等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其主要职责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加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学校根据校友分布情况设立校友分会。

校友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校名选用郭沫若题字。

第六十一条 校徽分为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图案内容包括蛇杖和建校初期的校门,寓意为“医学之门”和“历史之门”。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标准色为大医蓝。

第六十三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徽志。校名与徽志颜色为白色。

第六十四条 校歌为《大医,我的荣光》。

第六十五条 校训为“甚解、敏行、明仁、济世”。

第六十六条 校庆日为5月4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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